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初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将其本人名下医(社)保卡有偿出借给宋跃武(另处),由宋某他人持卡前往医疗结构,在王某未实际就诊的情况下,编造诊疗项目并使用医保卡刷卡支付,骗刷药物,骗取医疗保险金。经梳理,上述时间段内,王某名下医(社)保卡骗刷医保金人民币13.1万余元。王某以此非法获取钱财人民币1万元。
2022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借医保卡为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医保基金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婷
书记员吴晓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