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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3〕5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辩护人张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通过“小某书”APP发布虚假办贷广告,搭识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祁某,两人互加微信进行联系,后被告人曹某以办理线上贷款为名,编造“包装手续费”、“补缴公积金”、“存款验资”、“贷后保费”、“贷后管理费”、“证件费”等费用名目不断向被害人祁某骗取钱财,在后续被害人祁某表示“不贷款,退还钱”的情况下,被告人曹某又假称“会抵押房产还款”,进而以抵押所需“手续费”、“担保费”为名继续骗取被害人祁某钱财,前后共计骗得人民币187,500元。

2022年6月至7月,被害人祁某前往公安机关寻求帮助,经民警联系,被告人曹某在2022年8月3日立案前向被害人祁某归还人民币56,003元,立案后向被害人祁某归还人民币20,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人民币8,000元。

2022年9月15日,被告人曹某在浙江省宁波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在本院审理期间予以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祁某的陈述,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签约吧笔记、所谓“江南银行”预授信短信截屏,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保证书、征信中心相关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被告人曹某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个人信息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系坦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当庭认罪、退赔等情节,对被告人曹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赔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人祁某,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祁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华

人民陪审员徐坚

人民陪审员陆丽萍

书记员陈姗姗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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