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5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邵应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投资大额口罩生意为由,邀请被害人周某投资,并约定以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前期被告人周某有将部分钱款用于投资口罩生意,后期则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部分前期投资本金和借款。被告人周某共计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1.4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偿还25.1万元,剩余16.3万元未还。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投资大额口罩生意为由,邀请被害人胡某投资,并约定以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后被告人周某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部分前期投资本金和借款,共计骗取被害人胡某63万元,偿还12万元,剩余51万元未还。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投资大额口罩生意尚有资金缺口为由,邀请被害人黄某1投资,并约定以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后被告人周某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部分前期投资本金和借款,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128万元,偿还2.6万元,剩余25.4万元未还。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虚构了自己丈夫经营口罩厂的事实,以投资口罩生产线、扩大口罩生产等为由,邀请被害人林某投资,并约定以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后被告人周某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部分前期投资本金和借款,共计骗取被害人林某6万元。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虚构了和浙江中康口罩有限公司的口罩合同,以自己投资大额口罩生意尚有资金缺口为由,邀请被害人陈某1投资,并约定以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后被告人周某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部分前期投资本金和借款,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120万元。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以投资大额口罩生意为由,并虚构了和浙江中康口罩有限公司合作的事实,邀请被害人马某投资,并约定以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后被告人周某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部分前期投资本金和借款,共计骗取被害人马某6.5万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周某在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中医院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胡某、黄某1、林某、陈某1、马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鲍某、黄某2的证言,手机一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检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邵应段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520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63000元、被害人胡某人民币510000元、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254000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200000元、被害人马某人民币65000元。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戴卫国
人民陪审员郑顺敏
人民陪审员叶建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