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塔检刑诉[2022]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以陕西驭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刘某某提供大金家用中央空调一套及安装服务,当日二人签订《大金中央空调工程销售安装合同书》,后刘某某分别于2021年11月10日、13日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汇成和苑小区3号楼1单元2702室其办公室内分两笔向王**支付合同定金16000元,王**将收取的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日常消费。王**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空调安装服务,刘某某遂多次联系王**,王**谎称空调已发货不断拖延并最终失联。2021年12月13日,刘某某报案。2022年3月1日,王**被抓获,民警从王**处查扣其用于收取赃款的黑色华为牌nova8型手机一部。经查,陕西驭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9日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该公司从未进行过正常的空调经营业务,王**并无大金空调的供销渠道,亦未实施与刘某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履约行为。破案后,被告人王**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赔6000元;作案工具黑色华为牌nova8型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家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