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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检刑诉(2022)13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2   阅读: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建检刑诉(202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海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廖某办理厂房扩建为名,虚构疏通关系需费用、厂房办证要缴费等理由,从被害人廖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84800元,所骗得的资金被用于还债、消费等各种开支。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其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主动预交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廖某办理厂房扩建为名,虚构疏通关系需费用、厂房办证要缴费等理由,从被害人廖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84800元,所骗得的资金被用于还债、消费等各种开支。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848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交易明细、湖州得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吴某1、吴某2、方某、潘某、吴某3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相应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翁夏平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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