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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3〕43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石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罗某在明知他人处有一枚钻石为5.02克拉的戒指为人工合成钻石戒指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该事实,致使被害人仲某1认为该钻石为天然钻石,并在本区世博源以人民币1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买下该钻石戒指,并支付被告人罗某10万元的中介费。被告人罗某收钱后于当日转款40余万元给钻石戒指所有人。2022年3月14日,被害人仲某1经进一步鉴定后,认定该钻石为人工合成钻石,并告知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得知后,退还10万元的中介费并将剩余钱款与他人分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仲某1谅解。经鉴定,涉案钻石戒指为PT950铂金合成钻石戒指(毛重7.93克),价值3,408元。

2022年9月8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缴纳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仲某1的陈述及谅解书,证人池某、黄某、许某、王某、陈某的证言、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卡明细、微信交易明细证明、转账记录,《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上海市XX研究院、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上海市XX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本院代管款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且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罗某的退缴情况,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思嘉

人民陪审员王新翔

书记员吴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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