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2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泽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按照吕伟(另案处理)要求在其开发的安卓系统应用程序包(APK)代码中加入可跳转至其他网站的控制开关,即“马甲”包,杜某某共计获利296747元。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发现其开发的“马甲”包经上家(“马甲”包使用人)添加链接网址后跳转至虚假股票、期货等投资平台。杜某某明知上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积极为上家开发“马甲”包。经查,2022年3月至4月,被害人黄某在网络上通过杜某某开发的“GYS”APP被诈骗2168700元。
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同案犯吕伟的供述、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手机内电子数据、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网页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应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追缴被告人杜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96747元,返还被害人黄某。
三、随案移送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手机2部、硬盘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广军
人民陪审员吴作能
人民陪审员陈华玮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瞩
代书记员倪琼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