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天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辛某虚构本市徐汇区港汇广场需要招聘防疫保安的事实,并以收取保安服装费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9,750元,后用于个人花用。
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辛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辛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辛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辛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辛某在本案中具有累犯、坦白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拥军
书记员吴锦天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