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周某2、董某、周某3和周某3等人的医保卡骗保购买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累计达人民币6万余元。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赔上述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1、周某2、郭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王某医保诈骗“发、破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调取的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费票据、配药清单、视频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退赔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立刚
人民陪审员谷桂萍
人民陪审员王璀
书记员陈逍炫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