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姣红,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网恋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信任,后以修手机、购买电脑后其银行卡无法使用,请朋友吃饭但支付宝被限额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李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90,780元。
2022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清上述赃款,并获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账单,谅解书、账单详情,案发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龚笑笑陈弘
书记员陈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