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奉检刑诉[2022]88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邬史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律师身份,虚构能为被害人祁某、杨某代理诉讼案件的事实,从而骗取被害人祁某钱款合计人民币553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00元。

2022年3月,被告人李某使用上述相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丘某钱款合计人民币2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祁某、杨某、丘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经济赔偿凭证,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前科劣迹及被害人的损失挽回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李巾杰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