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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2〕44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琪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黄文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姚某陆续从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得伪造的刘某(系姚某丈夫,户籍在本市杨浦区)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XX医院的出院手续及住院费用发票。后姚某以刘某的名义,将面额12.8万余元人民币的虚假发票向上海市XX管理中心申请通过本市医保基金予以报销,实际骗得报销款钱款近8万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协助下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张某1、戴某、胡某、刘某、张某2的证言笔录,同案犯罪嫌疑人唐某的供述笔录,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门诊病人收费清单、住院病人收费清单、住院病人分类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射阳县XX院医药费收费收据、医保管理机构的情况汇报、协查通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报销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审判员高欣

人民陪审员孙咏梅

书记员包梦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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