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底,张某1(另案处理)伙同同案关系人储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储某招募同案关系人李某(另案处理)担任讲师,由张某1招募被告人范某某等人担任销售人员。此后,按照张某1的安排,各名销售人员虚构老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接送领取物资等借口,诱骗多名老年被害人至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402号海天大厦1002室,由讲师李某冒充公司老总,虚构出生于中医世家、精通中医学等事实,通过看相点病、查面色、看舌苔等手段获知病情,对被害人进行讲座洗脑,虚构或夸大被害人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谎称由储某低价购入的普通食品“红枣肽纳豆激酶冻干粉”具有治疗功效,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截至案发,张某1及同案关系人储某、李某共计骗得人民币79,300元,涉及被害人8名。
2022年6月底,张某1伙同同案关系人朱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由朱某招募同案关系人闵某(另案处理)担任讲师,由张某1招募被告人范某某等人担任销售人员。此后,按照张某1的安排,各名销售人员虚构老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接送领取物资等借口,诱骗多名老年被害人至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美邦大厦802室,由讲师闵某冒充公司老总,虚构出生于中医世家、精通中医学等事实,通过看相点病、查面色、看舌苔等手段获知病情,对被害人进行讲座洗脑,虚构或夸大被害人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谎称由被告人储某低价购入的普通食品“羊胎盘粉胶囊”(或“羊髓钙肽粉”)具有治疗功效,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截至案发,张某1及同案关系人朱某、闵某共计骗得人民币37,800元,同案关系人朱某、闵某伙同其他团伙采用上述手段共计骗得人民币8,100元,涉及被害人11名。
其中,被告人范某某作为销售人员,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6,600元,涉及被害人2人。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000元。
2022年7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涉案物品等物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商品外包装照片、现场讲课音频、被害人转账凭证、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谅解书等书证;同案关系人张某1、储某、李某、朱某、闵某、张某2、陈某、张某3、张某4、苏某1、王某2、高某、苏某2等人的供述;证人王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顾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提取固定的微信聊天记录;检验检测报告;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考虑。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范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果
人民陪审员朱汇丰
人民陪审员翁锋
书记员曹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