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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黄检刑诉〔2023〕26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4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1年,殷某(已判决)利用被害人盲目相信风水、命相、鬼神等封建迷信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广、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谎称其具有测算运势、改变命运、护人平安、推旺财运等能力,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殷某通过被告人朱某为被害人进行算命、测字、做法事,以为被害人招桃花、止霉运、化解儿子血光之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甘某、许某钱款。三名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16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2年9月1日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朱某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在一审判决前全额退赔,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朱某认罪认罚,已经全额退赃,朱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系从犯、初犯、偶犯,朱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朱某宣告缓刑。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朱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违法所得,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朱某系初犯,现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对朱某可宣告缓刑。辩护人要求对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款项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甘某人民币六千元,发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作案使用的手机(华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琼

书记员李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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