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检刑诉[202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世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X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付莹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和海军签订《兄弟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合同(钢)》,由被告人吕某某给被害人和海军承建钢结构温室大棚,合同签订后被害人和海军于2020年12月02日用微信转账方式两次给被告人吕某某预付工程款49000元,被告人吕某某收取被害人和海军大棚建设预付款49000元后一直未履行合同,被害人和海军多次给被告人吕某某打电话催要预付款,被告人吕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且不退款。立案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退还涉案款4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签订的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一直表现良好,能够积极退赔,愿意缴纳罚金,文化水平低,主观恶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世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鱼茜
书记员王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