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23]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村、东兴村村委关系密切,可以拿到村里广告牌搭建工程,获取被害人顾某乐信任,后以承包工程需要保证金、拿到项目需要疏通关系、垫资等理由,多次骗得被害人顾某乐合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23年2月1日,被告人周某被抓到案,至审查批捕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周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苏岑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