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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3〕24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方翠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官某编造其在厦门XX公司,因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承诺利息分红,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借款合同等证件,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茅某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2022年11月9日,被告人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官某主动还款被害人茅某人民币6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茅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据、支付宝交易明细、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转账明细、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官某具有坦白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官某退还人民币6万元,酌情考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33年5月8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陆红华

书记员周馨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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