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2)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控辩方主张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晔出庭,指控:
2021年2-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与杨某谈男女朋友为名,编造“考大卡车驾驶证”“父亲重病需要手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45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4550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损失4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永杰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