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凤检刑诉[2023]20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冉某某无前科劣迹,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二、依法没收随案移送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工作证1张。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崇泽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任梓瑜
书记员姜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