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施爱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分别对被害人邵某、姚某、刘某谎称其因打官司的缘故,微信余额中的钱款被冻结,并伪造其微信余额存款有人民币72万元之巨的截图,用以骗取邵某、姚某、刘某三人的信任。黄某以需要资金流转为由,从邵某处骗得人民币167,500元;从姚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从刘某处骗得人民币21,594元。黄某将其所骗得的钱款用于网络打赏及充值,并挥霍殆尽。
2022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上海市宝山区XX街XX弄XX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某、刘某、姚某的陈述、证人向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SOUL币充值账单、借条复印件及刘某和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邵某和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邵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向某银行账户转账的记录截图、向某支付宝向黄某转账的记录截图及借条照片、黄某和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黄某的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翠
人民陪审员朱敏
人民陪审员肖刚
书记员陈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