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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122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7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中旬至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通过QQ交友群结识被害人刘某1,假扮女青年“赵茜茜”,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谈恋爱为名,虚构家属生病、奶奶过世无路费返乡奔丧等多个理由合计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7,185.4元。赵某将上述款项均用于个人花销。

2022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控告书、支付宝交易流水、支付宝账号信息、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奕

书记员陈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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