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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2)83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7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青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起,朱某2、俞某、东微等人(均另案已判决)经预谋,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招募时某(另案已判决)为客服,招募孙林、蒋辉、孙超、孙志全、张建花、林允威、孙亚飞、张家敏、王云、方利鹏、范良果、张启明(均另案已判决)等人分别担任业务总监、组长或业务员,招聘孟庆宇、王姣姣担任直播间老师,由业务员通过给客户拨打电话、加客户微信、拉客户进直播间听课等方式,吸引客户至公司搭建的或者代理的虚假的“博易大师”期货平台入金并进行期货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及客户损失。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经朱某2纠集,在其自己的住处为百马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客户入金核对、代理商返佣计算及转账、客户出金转账等工作。

经司法审计,上述期间,朱某1等62位报案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在“博易大师”平台入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9月15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制作的《报案人报案情况汇总表》;证人俞某、东微、管某、王某、尚某的证言;证人朱某2、时某的证言;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微等人涉嫌诈骗案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华闻期货有限公司、红塔XX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期货居间合同、协议、账户交易明细、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经他人纠集,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仍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婷

人民陪审员肖刚

人民陪审员朱敏

书记员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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