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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杨检刑诉〔2023〕28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马良君、谢明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从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杨浦区的A有限公司的天猫官方旗舰店购买正品运动鞋服后,将商品标签裁剪后缝纫到从他处购买的假冒运动鞋服上,再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将假冒运动鞋服退货,骗取退款共计人民币60,498元。

2023年2月7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并从李某处查获缝纫机、运动品牌标识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公司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的证言,公证文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报案书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通快递集团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A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发货及退货订单信息,订单记录(退假账号)及退货物品照片,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慧

书记员李芸芸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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