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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检刑诉〔2022〕19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9   阅读:

案件概述

靖边县人民某某院以靖边检刑诉〔202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某某院指派检察员孙华利、检察员助理许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张玉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靖边县人民某某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某某院指控:1.2021年年初,被告人臧某某自称是中国石油长庆油田的工作人员,以给被害人谢某某招揽长庆油田第八采气厂的工程为由,诈骗谢某某5000元,用于自己日常开销。

2.2022年3月17日,臧某某自称是长庆油田西北公司招标处副主任,以给被害人陈某某招揽“第一采气厂2022年冬防保温工程服务招标项目”为由,诈骗陈某某10000元,用自己日常开销。

综上,被告人臧某某两次共诈骗他人15000元。

为证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臧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陈某某的10000元有异议,认为该笔款是其和陈某某的借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谢某某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诈骗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愿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待退赔后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1年年初,被告人臧某某自称是中国石油长庆油田的工作人员,以给被害人谢某某招揽长庆油田第八采气厂的工程为由,骗取谢某某5000元全部挥霍;

2.2022年3月17日,被告人臧某某谎称是长庆油田西北公司招标处副主任,以给被害人陈某某招揽“第一采气厂2022年冬防保温工程服务招标项目”为由,骗取陈某某10000元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臧某某实施诈骗二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22年4月1日陈某某报警称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臧某某,臧某某称其在靖边采气一厂能揽来工程为由和他要了10000元。2022年4月1日靖边县某某局东郊派出所民警在靖边县XX路XX酒店将臧某某抓获,抓捕过程臧某某无拒捕情节。2022年4月2日靖边县某某局决定对臧某某诈骗案立案侦查。

另查明,被告人臧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10月27日释放;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2月2日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臧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受案登记表,证明2022年4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到靖边县某某局报警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臧某某,臧某某称其在靖边采气一厂能揽来工程,臧某某以请人吃饭疏通关系为由和被害人陈某某要了一万元之后,臧某某并没有找过任何人给被害人陈某某办过事。

3.立案决定书,证明靖边县某某局于2022年4月2日对臧某某诈骗案立案侦查。

4.抓捕经过,证明2022年4月1日下午,民警彭某某、王某甲在靖边县XX路XX酒店将臧某某抓获。

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臧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他知道臧某某给谢某某揽工程中标的事情,2021年3月份,臧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两个工程问他干不干,他就给谢某某说了干工程这个事情,谢某某也同意干工程这个事情,他就给谢某某说臧某某说他办理工程中标一事要请领导吃饭了,因为他当时没有钱,他就同谢某某沟通说了此事。2021年3月14日17时51分,谢某某给他微信转账了5000元,随即他就微信转账给了臧某某,后他微信上又把他给臧某某转账的5000元截屏微信转给了谢某某。后来他跟臧某某一直等着工程中标的一事,一直都没有等到中标的事情。一直到了昨天,他才知道你们某某机关将臧某某抓获了,他现在来派出所说明情况。

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他认识臧某某,是通过谢某某认识的,臧某某说他是中国石油招标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他知道同学谢某某被臧某某诈骗这个事情了,他同谢某某去年到过西安找臧某某,当时就是因为臧某某能给谢某某中标工程,谢某某给臧某某转过钱,具体转了多少他不清楚,他今天才知道谢某某被骗了。他认识陈某某,他是通过乔某某认识的陈某某,陈某某跟乔某某,通过他认识了臧某某,今年三月份十号左右,他给臧某某打电话问了,听说长庆上往出来放标着(工程项目),臧某某说有的,后他把乔某某跟陈某某给臧某某引荐了一下,后给臧某某转过一万块钱,也被骗了。谢某某和陈某某的招标项目没有中标。他听乔某某及合伙人陈某某等人在派出所报警说让臧某某骗了,他跟谢某某才知道谢某某的事情也是让臧某某骗了。在没有报案之前,他们也不知道臧某某是个骗子,他从中没有抽过好处费。

8.证人乔某某的证言,他是通过马某某介绍认识的臧某某,马某某和臧某某是朋友关系。他们认识后,就互相加了微信,给他说他是长庆油田招标办副主任。后来他就将臧某某介绍给了他的合作伙伴陈某某。陈某某被骗的事情他知道,他们都找臧某某办中标的事情,给他转了1万元,另外还有一些挂靠公司产生的费用。陈某某是包采气厂工程的,他包来的工程是由他们施工、监工的。陈某某转给臧某某1万元钱他知道了,当时陈某某给臧某某转钱的时候,他问过他,他给他说让他自己考虑。2022年3月31日晚上,他同陈某某、任某某、王某乙几人去西安把臧某某找回来的,他们知道没有中标,但是臧某某还一直骗着他们,他们就哄着臧某某回靖边庆祝假中标的一事,骗臧某某回到了靖边。

9.证人任某某、王某乙的证言,与证人乔某某的证言一致。证明其二人知道臧某某骗取陈某某1万元,其二人和乔某某、陈某某去西安将臧某某骗回靖边并报警。

10.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22年3月17日晚上他通过合作伙伴乔某某给他说的臧某某的电话:18133****XX,他加了臧某某的微信,当他加上微信后,臧某某给称其是长庆西北公司招标处副主任,并给他保证他能中标,他就相信了他。3月19日下午17时许,臧某某在微信上给他说:“他家里有急事,跟他借一万元,等他稍微宽裕点还给他”,但是给他打电话说是他要给他办中标的事情,要打点评审(给评委每人2000元),要他给他转1万元钱,他就用微信给臧某某转了1万元钱,后来他们通过各方面打听得知臧某某以前因为诈骗被某某机关处理过,2022年3月31日晚上他同乔某某、任某某、王某乙四人下午时候从靖边到西安,晚上他们几人连夜在西安找到了臧某某,因为他们当时都知道了他们没有中标,他们几人就哄着臧某某,准备将臧某某骗回靖边县城内然后报警,他们当晚在西安凤城路的一个饭店吃饭、喝酒后,臧某某还一直说他们已经中标了,他们当时也没有打草惊蛇,就哄着臧某某去靖边庆祝中标一事,臧某某也就同意了,后他们驾车拉着臧某某回到了靖边县城内,来到了林荫路的“德班酒店”登记了301和305房间,在德班酒店内,他困的准备睡觉,但是臧某某还准备喝酒,并识得他们的意思,就准备逃离酒店,所以他们就报警了。

1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他通过同学牛某某认识的臧某某,臧某某给他说他是中国石油西安招标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干部),让他投标,他给他操作让他中标,有两个工程,问他们干不干,他当时就说干了。后他们就开始找公司投标。3月14日,他给牛某某转账了5000元,后牛某某转给了臧某某,当时牛某某给他说臧某某说要请人吃饭了。接下来在等中标过程中,臧某某先后两次(2021年3月31日和4月4日)又和他借了6000元和10000元钱,后他等到最后也没有中标,没有中标的事情他给臧某某说了,他给他说让他等着,他给他解决。直拖到了现在。2021年3月份臧某某给他说的“两个工程”分别是“第九采油厂2021年吴起县刘峁塬区生活设施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施工招标”,另外一个工程他记不清了。

12.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2022年3月份他朋友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们有一个亲戚叫乔某某给一个工程老板(指陈某某)开车,问他靖边长庆油田第一采气厂有一个指标,有没有这么回事,他当时说放是放标着了,通过他的微信给马某某发了一个“第一采气厂2022年冬防保温工程招标公告”,然后他说当天长庆油田第一采气厂就有这么个招标公告,马某某对他说让他看有啥关系不,找一下关系看看能把这个工程揽下来不,他当时说找是能找关系了,生活他不一定能揽成。然后马某某对他说:“他马上要结婚需要钱,如果生活能揽成他和陈总(陈某某)能要来20万好处费”,他对马某某说:“你能要来是你的事情,他不参与”;大约过了两三天陈某某给他打电话和他聊了一下关于靖边县第一采气厂工程的事情,陈某某当时问他关于公司资质问题、人员配备问题及干活结账问题,他当时对他说必须要有有资质的公司才可以招标,不能弄虚作假,又过了大约四五天,他给马某某打了一个电话当时他说:“既然想揽工程要给人家好处费了”,马某某问他需要多少钱,他当时说第一次合作拿上10000元就行了,马某某当时对他说他和陈某某先打个电话沟通一下,大约在当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陈某某给他打电话,当时他问他钱转到哪个卡号上,他说他的卡不方便转到他的微信上,他俩电话打完以后他先给陈某某在微信上发了一句话“陈哥,家里有急事,给他借上10000元,等他稍微宽裕点,他给你还”,随后陈某某就通过微信给他转了10000元。他当时将钱拿上以后就没有找过任何人给陈某某办过这个事,因为他在靖边第一采气厂根本没有特别关系好的熟人,2022年3月24日晚上8时许马某某给他打了个电话说陈某某想和他见个面详细了解一下关于长庆油田第一采气厂的工程招揽的事情,他当时就同意了,2022年3月25日下午六点多陈某某给他打了个电话对他说他在西安市未央区XX路等他,他与陈某某见面后到了附近一个小饭馆,吃饭时陈某某问他招揽工程能不能中标,他当时还在骗陈某某说这个他不敢保证一定成功,然后陈某某给马某某发了个视频说他和他在一起了,然后马某某说喝酒就行了,有事明天谈。陈某某约他吃饭,当时他们也没有说过工程的事情和陈某某给他一万元的事情,直到3月31日16时许,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要来西安看他了,直到晚上21时许,陈某某来西安后他们在西安他们小区楼下附近吃了点便饭,当时陈某某就上了两瓶白酒准备将他灌醉把他往靖边拉了,他当时没有喝醉,紧接着陈某某说他父亲过寿想邀请他,其实陈某某就想方设法把他从西安骗回靖边要给他的10000元了,他们吃完饭就坐着陈某某的车到了靖边已经是凌晨5时许,陈某某就在靖边县XX路XX酒店XX房间XX和305,当时他和乔某某住在301,紧接着就过来两名警察他当时还不清楚什么事情,这时陈某某就给那两民警察说他骗他10000元,随后他们双方就被那两名警察带到了派出所。

2021年3月份左右他还骗过谢某某,他是通过牛某某认识的谢某某,他也是因为让他给他办理工程中标的事情,他骗取他的钱,他当时在位于西安的长庆油田总部办公区从事草坪树木的维修工作,对长庆油田总部的环境及工作人员都比较了解。谢某某和牛某某等人来先找他办理采油厂的中标项目,他答应了能给他们办理好中标一事。谢某某一共给他了21000元(都是微信转账,其中5000元是谢某某转给牛某某,牛某某又转给他的,还有16000元是他和谢某某分两次借的,谢某某给他一次转了6000元、一次转了10000元)。牛某某是他2017年因诈骗被靖边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后在靖边县某某所羁押期间认识的。后来他就骗取了谢某某的钱给他们办事,但是他一开始就准备骗取他的钱花,就没有办理过中标的事情,今天他来到派出所之后谢某某也来到了派出所报案。谢某某给他转的21000元都在他平时生活中挥霍了。

13.辨认笔录,谢某某、陈某某辨认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臧某某。

14.提取笔录及内容,靖边县某某局东郊派出所民警在臧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了其和陈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谢某某的转账记录截10图、牛某某的转账记录截图微共计21张;

靖边县某某局东郊派出所民警在陈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了微信名字叫“东子”,微信号“C1651166666”的微信息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进行提取共3张;

靖边县某某局东郊派出所民警在牛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了微信名“伟”微信号“wxidti4511tg6zsu21”上提取到微信聊天记录3张;

靖边县某某局东郊派出所民警在谢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了微信名“谢某某”微信号“xleri450044537”上提取和臧某某的微信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022年4月7日调取了陈某某和臧某某2022年3月份通话记录详单2页;臧某某2022年1月7日OO:OO:OO至2022年4月1日23:59:59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页;

靖边县某某局东郊派出所民警在陈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了和臧某某的手机通话录音一段。

15.扣押物品清单,靖边县某某局扣押臧某某华为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明的内容互相印证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靖边县人民某某院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陈某某10000元,实际是其向陈某某借款10000元,故该借款不应认定为诈骗。经查,被告人臧某某谎称是长庆油田西北公司招标处副主任,以给被害人陈某某招揽“第一采气厂2022年冬防保温工程服务招标项目”为由,骗取其10000元。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臧某某虚构事实,编造虚假身份,许诺为被害人招揽工程,被害人基于此与被告人交往并给付其钱款,后因被告人无法兑现承诺,被害人向其索要钱款未果。被告人臧某某的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的以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臧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臧某某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臧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以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臧某某退赔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畅博

审判员田苗

人民陪审员张永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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