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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2)119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09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及其辩护人吴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翟某通过玩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蔡某1,虚构其系“富二代”、拥有跑车、母亲在国外经商等家庭背景,获取被害人蔡某1的信任,然后以“生病住院手术”、“交通事故赔偿”、“豪宅交物业费”等事项为幌子,先后从被害人蔡某1处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被告人翟某于2021年4月15日谎称其母亲从美国向被害人国际汇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21年4月19日假意给被害人出具借条、于2021年4月30日伪造向被害人银行转账人民币20万元的凭证,以此不断骗取被害人钱款及避免被害人报案。

被告人翟某于2022年8月3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翟某出具的《欠条》、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翟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婷

人民陪审员潘晓红

人民陪审员金岳英

书记员陆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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