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22年5月至6月间,以将其虚构的闺蜜“陈梓萱”介绍给被害人黄某交往为由,使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冒充“陈梓萱”与黄某保持网恋关系,取得信任后,通过编造购买车险、交纳物业管理费、疫情隔离支出等事由,骗取黄某人民币14,008元,用以日常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22年9月24日接民警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已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金
书记员吴晓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