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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3〕47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0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俞某、赵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俞某、赵某、李某及被告人俞某的辩护人施意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至2021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俞某、赵某、李某四人利用亲戚朋友的手机账号在滴滴平台发布虚假用车订单,然后用本人的司机账号接单,等待一段时间后以乘客超时未至为由取消订单,以此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空驶补偿费用。现查明,王某共刷单291笔,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76元;俞某共刷单295笔,获利17,442.8元;赵某共刷单262笔,获利15,696.4元;李某共刷单210笔,获利11,331.7元。

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赵某、李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配合调查;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俞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配合调查;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俞某、赵某、李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赵某、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有退赔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赵某、李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俞某、赵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俞某、赵某、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亦采纳被告人俞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俞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五、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王某、俞某、赵某、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龚正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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