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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2〕104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长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张东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冉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清偿网贷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2022年1月,被告人冉某隐瞒其无能力为被害人蔡某低价代购欧米茄手表的事实,在收取对方3.2万元代购货款后,从淘宝购买仿制表,并以提供手表照片、物流信息等方式欺骗对方等待收货。

2022年8月,被告人冉某以帮助羁押人员王某找关系释放为由,骗取王某妻子被害人周某钱款共计10.3万元。

2021年12月20日、2022年3月1日、9月14日,被告人冉某先后经民警通知至相应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先否认后供认基本犯罪事实。现冉某已赔偿上述被害人全部钱款,其中张某对其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蔡某、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截图、承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冉某微信、支付宝账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截图,谅解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冉某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冉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燕

审判员余乐

人民陪审员邹宝平

书记员蒋晓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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