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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徐检刑诉(2023)7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薛明峰(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决定以60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每盒的价格向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订制一款名为岭通十二味复合肽植物饮料(以下简称“岭通十二味”)的食品。薛明峰招募被告人曲某作为“岭通十二味”的“讲师”,负责对夏飞、吴文彬(均另案处理)等其他“讲师”进行指导并共同推销该产品。

2022年8月至同年9月间,在薛明峰的统一安排下,被告人曲某与多人结伙,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X”饭店等地通过聚餐讲课等方式,以每盒1200余元的价格向多名老年被害人推销该产品。其间,曲某在明知“岭通十二味”系食品、不具备药品疗效的情况下,谎称自己系石家庄XX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等相关公司的负责人,“岭通十二味”可以治疗、预防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骗得被害人张某1、张某2、秦某、周某、李某1、戴某、张某3、沈某、姚某、单某、洪某、孟某、张某4、顾某、李某2、王某、孙某、夏某、颜某、葛某等人的信任后销售该产品,从中牟取暴利。经查,曲某参与骗得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20余万元。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曲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公安人员抓获。至审查起诉阶段,曲某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部分涉案赃款。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曲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曲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曲某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家属已经退缴剩下的全部涉案钱款,并预缴罚金保证金,希望能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老年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曲某在本案中具有从犯、坦白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及审理中,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并预缴罚金保证金,公诉机关基于此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的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扣押的U盘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拥军

书记员吴锦天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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