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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56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邢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伪造身份与被害人周某建立恋爱关系,并编造为父亲治病、父亲过世需丧葬费用、归还父亲生前欠款、找工作补交养老金、房子装修等理由,共计骗取周某人民币297,900余元用于日常开销等用途。

2023年2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清单及QQ、微信、支付宝支付凭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任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郭金君

书记员郭丽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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