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居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犯宋某(另案处理)冒用老年人医(社)保卡,到医疗机构低价购药后转卖牟利,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医(社)保卡有偿出借给宋某,由宋某交给他人持卡前往医疗机构骗刷药物,为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提供帮助。被告人居某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9,132.45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居某于2022年11月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居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居某具有从犯、自首和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居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居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居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翠
书记员陆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