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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217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XXX伙同他人经预谋,利用X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平台漏洞以及移动电话定位软件,由他人按照设定地点下虚假的短途订单,被告人XXX接单后设置新目的地和行车路线,将短途订单改成长途订单,其本人驾驶车牌号为沪DXXXXX轿车,在没有实际乘客乘车的情况下空车开始订单行程,由定位软件自动完成虚假订单。后被告人XXX通过乘客端某不支付订单的方式,由XXX公司垫付用车费用给XXX司机的方式,骗取XXX公司垫付的车费,事后与他人按比例分成所得。经查,被告人XXX涉案订单5单,实际骗取XXX公司共计人民币9,986.01元。

2022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X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北蔡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员工鲍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XXX公司出具的作弊订单清单及行程轨迹,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相关微信转账截图,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能够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玮

书记员罗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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