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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徐检刑诉(2022)66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蒋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蒋某、趙勝維(TEOSENGWEI,马来西亚籍)、杨某、丁某、黄某、胡某虚构其能够办理外地户籍人员落户上海、代购商品的事实,骗取上述多名被害人转账款共计人民币39.3万元。至案发前,陈某某归还杨某人民币3万元。上述钱款被陈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幼儿需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蒋某、杨某、丁某、胡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朱某、戴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社保缴纳记录、手机截屏、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娟平

人民陪审员宣永明

人民陪审员葛桂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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