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23〕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区XX镇XX村,与被害人陈某搭讪后冒充其亲属并赠送甲鱼、粉丝骗取信任后,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0元。
2023年3月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区XX镇XX村,与被害人陶某搭讪后冒充其亲属并赠送甲鱼、粉丝骗取信任后,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人民币400元。
2023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区XX镇XX沟XX村,与王桂根搭讪后其冒充亲属并赠送甲鱼、粉丝骗取其信任后,后至王桂根家中以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王桂根妻子)人民币2,800元。
2023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王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全额退赔赃款人民币5,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老年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多次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支持。鉴于本院审理期间,家属帮助王某全额退赃,酌情从轻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周馨怡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