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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检刑诉〔2023〕4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5   阅读:

案件概述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阳检刑诉〔20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得知被害人雷某某、王某甲为女儿找工作,便主动联系雷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渭南北站领导,有两个可以在渭南高铁北站工作的名额,每人需交28000元“跑事费”,取得被害人雷某某、王某甲信任,骗取了二被害人53000元。2019年4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将所骗取钱财全部挥霍后,又以需要给领导送钱为由再次骗取二被害人各10000元,所骗钱财全部挥霍。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21年9月13日8时许,雷某某报案称周某某以可以将其和同事王某甲女儿安排到渭南高铁北站上班为由,诈骗了他和王某甲73000元,要求查处。经侦查,河南省济源市XX店XX村XX组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3年2月24日合阳县XX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X小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明,2016年3月,他经朋友介绍到XX道XX学校工作,XX道XX学校XX学校都属于宇民教育集团下面的学校,他在学校主要负责合阳县的定点招生工作,招收的学生既可以选择在XX道XX学校上学,也可以选择在西安铁路职业学校上学,每年的5月至10月招生,他每招一个学生学校给他3000元的提成,不招生时只有3000多元的底薪。2016年7月他在合阳县招生时认识了雷某某,雷某某的女儿和王某甲的女儿经他招到西安铁路职业学校读书。2017年12月,当年的招生工作已经结束,他招生赚的提成已经花完了,每个月3000元的底薪根本不够他在西安花销,他就产生了利用雷某某、王某甲给孩子找工作的心理骗钱,于是他给雷某某打电话说他有两个在渭南北站工作的指标,问雷某某想不想让其女儿和王某甲的女儿到渭南高铁北站工作,并说跑这个事每个娃要交28000元,同时对雷某某说他和雷某某关系好,雷某某交25000元就行。2018年1月初,雷某某给他回电话说只要能给两个娃安排工作,交钱没问题,他说安排工作没有问题,让雷某某和王某甲尽快交钱,他要到渭南高铁北站找领导协调给两个娃安排工作的事。之后他通过微信将自己尾号为3243的建设银行卡号发给雷某某,因他一直和雷某某联系,就对雷某某说让王某甲把钱先转给雷某某,然后由雷某某转给他,雷某某也同意。之后雷某某分4次给他转账53000元(其中25000元是雷某某的钱,有王某甲28000元),他收到钱后并没有给雷某某、王某甲的女儿跑工作,而是用于给人还账及日常消费等。过了几天,雷某某问给两个娃安排工作的事跑的怎么样了,他骗雷某某说准备见一下渭南高铁北站的领导,当时雷某某说自己和王某甲也想见一下渭南高铁北站的领导,因为他根本就不认识渭南高铁北站的领导,他就骗雷某某说领导不愿意见其他人,让雷某某等消息。

2019年4月底,他骗雷某某说已经见过渭南高铁北站的领导,两个娃的工作肯定可以办,但还要给领导交钱,每个娃再交10000元,雷某某说要和王某甲商量。他为了稳住雷某某,就给雷某某发信息说只要把钱交了,五一过后就可以上班,并让雷某某把两个娃的简历发给他,雷某某信以为真,分两次给他转账20000元。

4、雷某某陈述证明的基本案件事实与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一致,能相互印证。同时证明,王某甲每次转账都是先转给他,之后由他转账给周某某。他被骗35000元,王某甲被骗38000元,共计73000元。

5、王某甲陈述证明,2017年7月左右,雷某某说其认识西安铁道学院一个姓周的招生老师,随后通过雷某某联系周老师,将他女儿招录到西安铁道学院上学,在西安铁道学院门口见到了负责招生的周老师,这时他才知道周老师名叫周某某。2017年12月,雷某某告诉他周老师有两个渭南北站的工作指标,娃毕业后能安排到渭南北站当乘务员,他说这是个好事,就同意让周老师安排。雷某某说周老师说安排娃到渭南北站上班得提前找领导活动,需要花28000万元,雷某某根据其感觉周老师人还挺可靠的,他就答应给钱让办事,随后他两次转给雷某某28000元。2019年5月他给了雷某某10000元现金,让雷某某帮忙转给周老师。

6、雷艳系雷某某女儿,其证言证明,周老师一直说让她到渭南北站当乘务员,2019年6月,周老师介绍她找王世伟,王世伟安排她和王某乙6月12日到西安参加面试,她告诉面试机构的人她是周某某介绍来的,对方说不认识周某某,随后她又说是王世伟介绍来的,对方说认识王世伟,让她和王某乙排队参加面试,面试时她才知道组织面试的是一家第三方培训机构,专门给火车上招餐服员。

7、王某乙系王某甲的女儿,其证言与雷艳的证言一致,能相互印证。

8、刘荣证言证明,他是XX道XX学校的工作人员,当时负责该学校在渭南地区的招生工作,2016年4、5月周某某到学校从事招生工作,被分配到他分管的渭南地区招生,于是他安排周某某负责合阳县定点招生工作,2017年10月左右周某某就从学校辞职。2018年3月,周某某曾借了他65000元,之后陆续还了10000元左右,2019年2月他就联系不上周某某了,2020年10月他在太原市找到周某某,因周某某没钱,就用一辆东风风神牌轿车抵账还清了借他的钱。

9、尹莹证言证明,她是西安XX道XX学校的人事主管,2016年5月前后,周某某经刘荣介绍入职西安XX道XX学校。2017年10月周某某主动离职。

10、梁晓艳证言证明,2016年周某某来西安市XX道XX学校工作,她和周某某都是招生老师,刘荣是他们的主任,刘荣安排她负责蒲城的招生工作,安排周某某负责合阳县的招生工作,2016年10月她开始代课,不再负责招生,至于周某某什么时候离职她不清楚。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在不同辨认对象中辨认出被害人雷某某、王某甲是被他诈骗的人,并对其本人的微信、被害人雷某某、王某甲的微信进行了辨认;被害人雷某某、王某甲在不同辨认对象中辨认出被告人周某某是诈骗他们的人;雷艳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了辨认。

12、情况说明证明,XX道XX学校核实,被告人周某某2016年4月27日在西安铁道职业学校招生办办理入职手续,2017年10月离职;经西安车务段渭南北站核查,自成立负责高铁运输相关业务工作以来,无人事任用、聘用等工作职责,人事招聘事宜全权由中国铁路西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13、转账明细证明,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5月1日,雷某某六次给被告人周某某转账共计73000元;周某某建设银行卡收到雷某某转账73000元。王某甲通过银行、微信给雷某某转账3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同时应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雷某某35000元、王某甲3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党培江

人民陪审员王久忍

人民陪审员谢新昌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吕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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