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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平检刑诉(2022)81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5   阅读:

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介绍相亲对象的名义,虚构“杨华彦”身份与罗某处男女朋友,并以“杨华彦”母亲生病过世、得新冠肺炎等各种借口骗取罗某人民币78301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22年6月15日退还罗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又于2022年7月至11月期间,退还罗某人民币3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的陈述,VIVOX21i红色手机1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又退还罗某人民币16301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工具VIVOX21i红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善超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钟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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