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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143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陶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XXX采用谎称自己是修炼功法的“大师”,具有通天能力,以授课、治疗眼疾等理由,分多次以微信转账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共计人民币68,2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及饮料等物;以授课、消除冤亲债主、消除堕胎怨灵、帮助已故亲人等事由,分多次以网银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宁某共计61,700元;以授课、解决前世欠下的债等事由,分多次以网银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过怡共计34,010元。

2022年7月4日,被告人XXX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本案立案后,被告人XXX通过他人向被害人宁某、过怡退还了让该两人出借给王某治眼睛的钱款中的各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宁某、过怡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订单截图、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相关银行交易流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查询及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玮

人民陪审员翁锋

书记员罗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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