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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3)35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1月,以具有本区美丹路佳境苑污水改造工程转包资质为幌子,骗取欲承包该项目的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2月至3月,以具有本区友谊路、潘泾路路口附近空地、顾村镇老安村双兆空地的出租权为幌子,并伪造相关土地租赁合同,在XX路XX弄XX号XX室内骗取欲承租上述土地的被害人邹某、周某、范某各人民币2万元,共计6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12月7日被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周某、范某的陈述、证人吴某2、王某、方某、姜某、石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身份证照片、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照片、上海市XX集团)大楼物业佳境苑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及被害人提供的收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某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邱淼

人民陪审员孙庆源

书记员陆海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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