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闻某的亲戚免予行政拘留的事实,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闻某钱款人民币2万元。
2022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张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闻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练斌
书记员郭丽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