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梁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魏某通过“伊对”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张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后,谎称自己是生意人,通过夸大经济能力包装自己来获取被害人信任并形成网恋关系后,再以捏造公司经营困难等事由,先后3次骗取被害人张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魏某招揽杨某、范某(均另行处理),由被告人魏某采购手机7部、电脑4台搭建虚假彩票平台,再由杨某、范某冒充女性在交友平台负责搭讪多名异性,待培养感情后诱骗至彩票平台充值,以此骗取钱财,后因案发未能得逞。
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魏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魏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谅解。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退赃人民币18万元,另向被害人张某转账人民币1,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范某的证言笔录,支付宝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欠条、收条、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本案涉案财物移送的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退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魏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大部分退赃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告人魏某还应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8,650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7部、电脑4台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陆淡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