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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检刑诉(2022)103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7   阅读:

案件概述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22)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7日立案,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8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到本区五马街道乘凉路XX号“老包手机维修店”内,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资金周转需要等理由,以手机作价抵押、有偿借款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包某的信任,使包某三次转账给林某某指定的账号,共计人民币19600元。同日22时许,林某某向被害人包某提供已向包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0元的虚假转账记录截图,包某经查发现钱款未到账并警觉自己可能受骗,被告人林某某遂通过微信着手安排好脱身办法,后向包某谎称自己已经安排好向他人借钱还给包某,并在前去借钱的过程中趁机逃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以及有累犯的从重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600元,返还被害人包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茜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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