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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3)13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0   阅读: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p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本市浦东新区。2022年2月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2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p指定辩护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p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p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p2022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向被害人顾某1谎称其系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临港片区负责人,并虚构可介绍公司垃圾清运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堆场承包管理等项目取得顾某1信任后,以索要投资费、运作费、疏通关系费及个人借款等名义,多次骗取顾某1共计人民币120.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挥霍。p2022年10月间,被告人周某向被害人李某谎称其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部门负责人,并虚构可以介绍市政绿化工程项目,取得李某信任后,以索要投资费、工程税等名义,骗取李某共计人民币2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挥霍。p同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p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顾某1与周某聊天记录、周某与妻子刘某的转账记录、汇款汇总、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顾某1诈骗案统计明细、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与周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人员调取周某尾号为7327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6999上海农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人丁某的证言、牛丰琴书写的《情况说明》、证人许某(周某妻子)的证言、证人顾某2(周某姐夫)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出具《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p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p(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33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p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发还被害人顾某1、李某,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周某继续退赔。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p审判人员

审判长项群军p人民陪审员金秋妹p人民陪审员王福明p书记员陆海燕p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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