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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平检刑诉(2022)44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0   阅读:

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辩护人陈剑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p控辩方主张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虚构自己可以通过贷款获取高额利息回报的事实,诱骗他人投资,骗取金某人民币20万元、郑某人民币18万元、傅某人民币15万元、谢某人民币17.50万元、冯某人民币13万元、何某人民币7万元,共计人民币90.50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打赏主播、赌博、生活开支等。p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退赔何某人民币1万元,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p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p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辩称其归案后有认罪,有立功,要求从宽处罚。辩护人陈剑影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施某某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对其减轻处罚。p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p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金某、郑某、傅某、谢某、冯某、何某的陈述,证人施某、邱某的证言,微信、支付宝流水记录,微信流水记录,支付宝流水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谈话笔录,起诉意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p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施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p(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31年1月4日止。)p二、责令被告人施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9.50万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金某人民币20万元、郑某人民币18万元、傅某人民币15万元、谢某人民币17.50万元、冯某人民币13万元、何某人民币6万元)。p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p(此页无正文)p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作概p人民陪审员李盛业p人民陪审员胡小青p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p代书记员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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