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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长检刑诉[2023]7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0   阅读: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p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系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飞行员,户籍地本市黄浦区,住本市黄浦区。2022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p辩护人洪流、邱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p案件概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洪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p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编造海运投资项目、儿子入学托关系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倪某人民币400余万元、刘某1人民币100余万元、刘某2人民币300余万元、孙某人民币200余万元、魏某人民币100余万元。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比特币交易,至案发仍无力归还。p2022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于同年11月14日在黄浦区住所被传唤到案。p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某、刘某1、刘某2、孙某、魏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顾某1、王某、顾某2等人的证言,相关录音等视听资料,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相关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及网贷平台交易记录、借条、借款金额确认书、《北海工程项目后勤补给计划书》、房屋抵押合同、房屋出售协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p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p(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34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p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p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杨p人民陪审员厉敏p人民陪审员戴燕群p书记员卞佳挺p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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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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