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起,被告人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董中正(在逃)等人冒用老年人医(社)保卡,到医疗机构低价购药后转卖牟利,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有偿出借本人医(社)保卡,由他人持卡前往医疗机构骗刷药物,为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余元。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朱某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16.3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于2022年11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李某指认配药记录》《工作情况》、监控视频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朱某工作情况》《朱某医保交易情况汇总表》《朱某就医记录》《朱某配药明细》《医保就医记录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借自己的医保卡为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医保基金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朱元林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项群军
书记员倪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