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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检刑诉(2022)103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1   阅读:

案件概述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22)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本区某公司业务员期间,通过互联网找人为其P图伪造营业执照,并填写虚假合同协议书等入驻商家资料共计69份,向该公司骗取业绩提成共计人民币4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可予采纳。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春旸

二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夏毓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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