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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刑诉[2022]63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1   阅读:

案件概述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11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12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鲍艳艳及检察官助理许正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爱国,侦查人员谈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9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房屋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书、收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爱国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退赔被害人4万元,取得谅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其此次犯罪尚属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11月至20211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向被害人陈某1谎称其为模特投资人,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1获取模特拍摄资源,同时使用其昵称为“唐茶”的QQ账号假扮模特管理人,以此获取被害人陈某1信任,并编造为了获取模特名额、国内外模特资源,需要打点关系、支付手续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钱款共计179860.9元,后将所获取的钱款均用于个人开销。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1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房屋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书、收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986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其请求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与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情节、罪后表现等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害人陈某1的其余损失139860.9元,责令被告人余某某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啸崎

审判员汤秋静

人民陪审员贾水良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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