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蔡某谎称认识本市教育系统相关人员及上海A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老师,可通过其关系让周某、毛某的女儿入该校就读,学籍落在上海B大学附属高级中学,第二学期可转至上海A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以此骗取周某、毛某夫妇的信任,于同年8月3日向毛某收取现金人民币25万元。
2022年12月16日,被告人蔡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作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磊
书记员尉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