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陈垂东及证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平阳县水头镇向被害人陈某谎称自己为贵州省金沙县金元村煤矿1-2号井的矿长,虚构搭矿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当庭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银行流水明细,快递回单,投款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7年10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返还被害人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树仲
人民陪审员袁思化
人民陪审员方素秋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林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