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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3)46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13日至同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谭某向被害人邱某慌称能够帮助办理上海市XX学校教师编制,以冒充客服人员等方式取得邱某的信任,尔后以可以托关系、走后门为幌子先后多次骗取邱某人民币1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3年2月10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谭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谭某退赔了被害人邱某的经济损失1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被害人邱某的支付宝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被告人谭某的抖音作品、微信“高薪就业谭经理1873593XXXX”、“上海滴滴司机”的聊天记录、被害人邱某的陈述和辨别笔录、邱某出具的《收条》、被告人谭某的转账记录、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项群军

书记员倪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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